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劉松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11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9NX71215-6 1 275 00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0NX81409-3 1 288 00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2NX92607-3 1 113 004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X98856-9 1 235 005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370 006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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