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貳佰貳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991元 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7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6236元 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01%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991元 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67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1.34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136236元 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0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2.20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件:
(一)查債務人江淑君於1.民國107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71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2.民國109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
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0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3,99
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6,236元
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