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926號
TPDV,111,司促,9926,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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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葉庭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竣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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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