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渝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76元 自民國111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001 新臺幣11376元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76元 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盧渝翔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時,邀同
債務人盧振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
金額總計為39,49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
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盧渝翔自111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1,37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
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本案連帶保證人盧振昌
於102年2月9日歿其法定繼承人盧渝翔即本案債務人,應依
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2規
定,對盧振昌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其債務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
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盧振昌繼承系統表
及除戶戶籍謄本各1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