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昱鋐
李元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013元 李昱鋐、 李元立 自民國111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新臺幣175013元 李昱鋐、 李元立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新臺幣175013元 李昱鋐、 李元立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013元 李昱鋐、 李元立 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李昱鋐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李元
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4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4,372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 4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昱鋐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75,01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元立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