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771號
TPDV,111,司促,9771,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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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尹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96元 沈尹霏 民國111年05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件:
(一)債務人沈尹霏於民國107年0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
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
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
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6月15日止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390元(含本金8,696元、利
息1,694元)及其中8,696元自民國111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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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