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柏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