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