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570號
TPDV,111,司促,9570,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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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兆庭(原名周成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885元 自民國097年09月22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周年利率19.71% 001 新臺幣99885元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15%
附件: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債務人周兆庭周成貴於民國
89年4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
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
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
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9885元整不為繳納,依
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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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