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16號
TPDV,111,司促,8916,2022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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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適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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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