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29號
TPDV,111,司促,8629,2022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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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代 理 人 彭心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次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 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應至少置董事 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10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蓋公司法定代理人係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 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聲請人如以無法定代 理人之公司為相對人,因無人可代表公司受領文書及為法律 行為,依上開規定,法院即應駁回聲請,合先敘明。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積欠價金未 退還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田 金益業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死亡,且依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 並無其他董事,是相對人形式上已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公司  。經本院於111年6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陳報相對人 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該裁定於同年6 月2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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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