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大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昌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日如來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杜政霖」,非「杜至右」,請重 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聲請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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