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071號
TPDV,111,司促,8071,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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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大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日如來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杜政霖」,非「杜至右」,請重
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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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如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