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米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060元 自民國111年0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6%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游米育於民國109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
月21日止累計389,571元正未給付,其中379,060元為本金;
10,41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