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舜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陸佰伍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