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舊樓映像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娪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玖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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