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