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嘉筠(原名周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