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86號
TPDV,111,司促,10386,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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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致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3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125元 賴致宏 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7827元 賴致宏 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3479元 賴致宏 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0386號)
(一)債務人賴致宏於民國109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7月13日止累計261,109元正未給付,其中253,125元為
本金;7,491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致宏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7月13日止累計80,810元正未給付,其中77,827元為本
金;2,583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賴致宏於民國110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7月13日止累計96,653元正未給付,其中93,479元為本
金;2,774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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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