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郁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
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朱郁芬於民國105年4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
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
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
約定條款為證。
三、相對人朱郁芬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292元整,及自民國111
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並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
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
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四、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529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