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66號
TPDV,111,司促,10366,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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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3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145元 張瑗君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0366號)
緣相對人張瑗君於民國100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6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508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1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
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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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