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51號
TPDV,111,司促,10351,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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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查相對人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板橋區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 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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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