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01號
TPDV,111,司促,10301,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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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元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3747元 何元富 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6%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何元富於民國107年0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1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7月12日止累計642,582元正未給付,其中633,747元為
本金;8,74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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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