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297號
TPDV,111,司促,10297,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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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2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02元 邱建源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1 新臺幣21,502元 邱建源 自民國97年1月1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63,161元 邱建源 自民國97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81,450元 邱建源 自民國97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8% 004 新臺幣6,232元 邱建源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004 新臺幣6,232元 邱建源 自民國97年1月10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16.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63,161元 邱建源 自民國97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81,450元 邱建源 自民國97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6,232元 邱建源 自民國97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0297號)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
然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
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現金卡契約(占協商比例12.0000000%
)、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36.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
(占協商比例47.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3.00
00000%)。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29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
卡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
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茲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於終止日依契
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
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
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詎料前開
欠款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7年1月9日止,即未再清
償其所欠款項帳,現尚有21502元(占協商比例12.0000000%)
未獲清償,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前揭情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
97年1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63161元(占協
商比例36.0000000%)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相對人即債務人於93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
信用貸款契約,總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元,其中20萬
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固定計付,詎料相對人即債
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1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
尚有新臺幣81450元(占協商比例47.0000000%)未獲清償;另
其中2萬元為循環動撥貸款,以提供活期活儲透支帳戶額度
方式使用,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金或遲延情事,
得由聲請人即債權人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相對人即債務人已
清償之借款金額續增轉換為透支額度,且不以一次為限,而
增加之透支額度以最高透支額度以10萬元為限,利息利率則
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第5款計算,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6.88固定計付,債務人並同意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
金。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1月9日止,即未
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6232元(占協商比例3.00000
00%)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計畫.申請書.約定書.函.函.約定書.約
定書.資料.明細.帳務.數額表.戶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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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