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225號
TPDV,111,司促,10225,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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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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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