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120號
TPDV,111,司促,10120,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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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治程(原名彭悅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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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