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085號
TPDV,111,司促,10085,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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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朝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41元 謝朝銓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1 新臺幣16841元 謝朝銓 自民國98年1月1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附件:
一、 按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年利率之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 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
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 相對人至民國98年1月9日止共計結帳21,220元未按期
給付,其中16,841元為自民國92年9月3日起至民國98年1月9
日止之消費款,1,979元為循環利息,2,400元為違約金。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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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