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譜羅斯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慶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棣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柒萬捌仟肆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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