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039號
TPDV,111,司促,10039,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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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翊嫙(原名王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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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