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0年度,84號
TPDV,110,金,84,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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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84號
原 告 游姿昀
訴訟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鍾凱勳律師
被 告 張璇璇(即張立新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就「委託投資契約為請求權 基礎」部分提出主張,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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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