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922號
TPDV,110,重訴,922,2022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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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簡志仲間請求返還寄託物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
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萬4,728元,該裁
定業已送達兩造,無人於期限內抗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1,132萬4,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55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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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