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12號
TPDV,110,重訴,612,202207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元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苑竣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振璋因110年重訴字第612號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參
拾伍萬零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零
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1/1頁


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