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56號
TPDV,110,重訴,356,20220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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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抗 告 人 洪春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皓成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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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