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56號
TPDV,110,重訴,356,20220708,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原 告 洪皓成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蓁律師
被 告 洪春福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一、 第1頁第24行至第26行 被告卻於108年4月間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欲轉讓系爭股份、請求世大公司照價承買,並於106年6月間股東常會欲行使系爭股東權利 被告卻於108年4月間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欲轉讓系爭股份、請求世大公司照價承買,並於108年6月間股東常會欲行使系爭股東權利 2 事實及理由欄三、 第2頁第9行 經查,原告為被告之長兄,洪灶周麗香為兩造之父母 經查,原告為被告之長兄,洪灶為兩造之父親,周麗香為原告之配偶 3 事實及理由欄三、(三) 第2頁第18行 84年1月4日,世大公司增資1500萬元 83年1月4日,世大公司增資1500萬元 4 事實及理由欄四、(二) 第4頁第31行至第5頁第1行 證人即兩造母親周麗香證稱世大公司成立時需要要5個人的名字 證人即原告配偶周麗香證稱世大公司成立時需要5個人的名字 5 事實及理由欄 四、(二) 第5頁第12行至第14行 故委由其母親周麗香、手足即被告、洪協發洪春福登記為公司股東 故委由其配偶周麗香、手足即被告、洪協發洪春福登記為公司股東 6 事實及理由欄四、(三) 第5頁第15行至第16行 原告復主張世大公司於77年6月13日增資400萬元、84年1月4日增資1500萬元、100年7月4日增資630萬元 原告復主張世大公司於77年6月13日增資400萬元、83年1月4日增資1500萬元、100年7月4日增資630萬元 7 事實及理由欄四、(三)、1 第5頁第18行至第19行 原告主張世大公司於77年6月13日增資400萬元、84年1月4日增資1500萬元、100年7月4日增資630萬元 原告主張世大公司於77年6月13日增資400萬元、83年1月4日增資1500萬元、100年7月4日增資630萬元 8 事實及理由欄四、(三)、2 第6頁第3行至第13行 且依世大公司登記卷宗資料,曾於77年6月13日、84年1月4日參與增資之證人周麗香洪春安洪協發均證稱對於世大公司設立後是否有增資並不知情,其等亦均曾未繳納股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1-172頁、第175-176頁、第179頁),證人林淑敏則證稱世大公司77年增資,是原告一整筆繳納增資額,並沒有其他股東繳款(見本院卷一第184頁),參以被告亦無提出其曾於77年、84年、100年世大公司增資時確有繳納股款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世大公司於77年6月13日、84年1月4日、100年7月4日增資630萬元,均係由原告獨立出資、繳納,應屬可採。 且依世大公司登記卷宗資料,曾於77年6月13日、83年1月4日參與增資之證人周麗香洪春安洪協發均證稱對於世大公司設立後是否有增資並不知情,其等亦均未曾繳納股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1-172頁、第175-176頁、第179頁),證人林淑敏則證稱世大公司77年增資,是原告一整筆繳納增資額,並沒有其他股東繳款(見本院卷一第184頁),參以被告亦無提出其曾於77年、83年、100年世大公司增資時確有繳納股款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世大公司於77年6月13日、83年1月4日、100年7月4日增資630萬元,均係由原告獨立出資、繳納,應屬可採。 9 事實及理由欄四、(六)、1 第7頁第11行至第13行 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合作金庫銀行戶名「世捷電氣工業有限公司籌備洪灶」帳戶(下稱戊帳戶) 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合作金庫銀行戶名「世捷電器工業有限公司籌備洪灶」帳戶(下稱戊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