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章啓正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319 號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 萬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
萬8,1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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