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80號
TPDV,110,重家繼訴,80,202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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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
原 告 黃馥田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皖霞、黃潤田黃嘉田黃書實黃蘭生、黃
雲影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與被告李皖霞、黃潤田黃嘉田黃書實黃蘭生黃雲影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229,796元【計算式:54,912,860元×(1 /6-1/14)=5,229,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52,777元,惟原告已繳納127,104元,有繳費收據在 卷可憑,堪認原告確有溢繳裁判費74,327元【計算式:127, 104元-52,777元=74,327元】,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聲請退還 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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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