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875號
TPDV,110,訴,6875,20220705,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7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溫以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蘭生
劉寶琇(原名劉紫晴

汪志
被上訴人即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被上訴人即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上訴人之最終訴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5850元+3000元+3000元=2萬1850元),上訴人僅繳
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尚欠1萬3450元。另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3450元
、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