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807號
TPDV,110,訴,5807,2022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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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807號
111年7月1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明星愛犬訓練社即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劉彥麟律師
被 告 襲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2,850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6,0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情形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規定甚明。原 告起訴時係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為請求(見本院卷第11 頁),於起訴狀送達後,原告則當庭具狀變更依債務清償契 約為請求(見本院卷第96頁),核原告所為係基於同一基礎 事實,且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變更請求權基礎,無礙被 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間至原告處消費,受有原 告提供之服務,依約被告須支付新臺幣(下同)577,850元 予原告,惟被告未依約給付。兩造復於108年6月23日簽立分 期清償債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由訴外人毛楚程(已 於111年7月11日調解成立)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自108年7月 3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分24期償還577,850元,且約定 一期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毛楚程並分別於108年8 月2日、同年8月31日、109年2月10日、同年3月15日,各給 付原告1萬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合計共25,000



元,迄今被告尚積欠原告552,850元未清償,爰依系爭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該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552,850元,及自108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系爭契約、本票各1份、愛犬寄宿同意書2份為證(見本院卷 第17、19、149、151頁),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 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
㈡、再按,系爭契約第1條、第2條載明:「第1條:立契約書人所 欠債務本金577,850元,同意按下列方式分期攤還。自108年 7月31日至111年7月31日(計24期)每個月攤還24,077元, 共計577,850元。…繳款相當日為每月31日。第2條:立契約 書人應按期繳納,若其中任何一期未依約履行,無須經通知 而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 積欠。…」。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毛楚程分別於108年8月2日、同年8月31日、109年2月10日、 同年3月15日,各給付原告1萬元、5,000元、5,000元、5,00 0元,合計共25,000元,迄今尚積欠原告552,850元乙節,業 經被告擬制自認,足見被告108年7月31日第一期款即未依約 給付,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自約 定到期日翌日(即108年8月1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故被 告應給付原告552,850元,及自108年8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
㈢、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552,850元,及自108年8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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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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