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324號
TPDV,110,訴,3324,2022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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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園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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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園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