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惠雯
被 告 諾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守閎
汪毓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第4項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諾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諾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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