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247號
TPDV,110,訴,2247,2022071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富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天賜
鄭明珠
鄭銘燦
鄭家興
鄭醇理
鄭安理
鄭朝榮


鄭朝立
鄭柏華

鄭朝綺

鄭寸萬
鄭江章
鄭世昌
鄭智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1
年 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280,6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0,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