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343號
TPDV,110,建,343,2022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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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7,30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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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