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原 告 黃文河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追加原告 顏東權
顏培鴻
顏錦珠
顏錦瑟
被 告 王鍾鳳嬌
王政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陳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