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陳福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俊美閶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9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3萬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