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12號
TPDV,109,重家繼訴,12,20220712,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蔡芳蘭
訴訟代理人 陳瑋博律師
被 告 陳述明
杜青萍
杜桂萍
章雅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4「本院認定分割方法」欄關於「變價分割後,先支付...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71萬4,648元之遺產債務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變價分割後,先支付...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71萬4,648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遺產債務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