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86號
上 訴 人 大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鋒杰即輇曜拖吊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11,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本院民國111
年7月11日裁定關於裁判費金額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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