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26號
TPDV,109,建,226,2022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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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塑華
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65,77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8,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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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