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34號
TPDV,106,建,34,2022072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鄭志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肯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
建字第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萬20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1/1頁


參考資料
肯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