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77號
TPDM,111,附民,477,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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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林辰倧

被 告 陳玥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9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請求及聲明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 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 ,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 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32附字第495號判例、9 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判決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林辰倧對被告陳玥希所提如附件所示之附帶民事 訴訟案件,與原告於111年4月8日對被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 訟案件(即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63號),請求之當事人、 原因事實及訴訟標與訴之聲明均相同,核屬同一事件重複起 訴。本件原告重複起訴在後,起訴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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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