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58號
原 告 蔡沛育
送達代收人 簡于涵
被 告 余鈞庭
蕭琳之
王志展
楊家慶
陳書韻
林鴻逸
蔡佑彥
陳勇成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案執行中)
廖國瀚
鄭翰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