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49號
TPDM,111,訴,349,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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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哲咏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5636號、第6504號、第7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哲咏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萬哲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其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 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提起公訴,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 民國111年4月19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7月5日訊問被告後 ,認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茲說明如下: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且有 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紹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王弘逸於警詢 及偵查時證述,並有被告及共同被告黃紹華間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2份、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1份、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111年2月7日北松郵移字第1110100033號函、扣 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郵寄單據2張、國內快捷郵件招領 通知單、包裹及內容物照片、警員職務報告及偵查報告書、 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紙、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書1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公務電話紀錄單1張、 被告手機內查詢郵包編號EZ000000000US號包裹紀錄之翻拍 畫面截圖、被告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聯絡人翻拍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 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等罪嫌重大。
 ㈡被告所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 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其於



本案為警查獲前之111年1月間曾購買機票欲前往阿根廷看望 祖父,其父母業已前往阿根廷,並有親戚即表兄弟姊妹居住 在阿根廷等語(見本院卷第26至27頁),復有電子機票翻拍 照片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04 號卷第301頁),則以被告之家庭背景,其顯有在海外生活 之能力,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之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
 ㈢至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辯稱:被告父母均已返國, 核心家庭成員均在臺灣,而無出境潛逃國外之必要云云(見 本院卷第190至191頁),惟查,衡酌我國司法實務經驗,縱 被告在國內尚有家人,並有固定住居所之情況下,仍不顧國 內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 事,仍不勝枚舉,是尚難僅憑被告父母業已返國,其兄姊均 在臺灣等節,即逕認被告日後無逃亡之動機與可能。 ㈣再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及執行能 順利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審酌 被告所犯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為重大危害社會法益之犯行,權 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包含 其個人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各情後,本院認為對於 被告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定期向警 察機關報到等其他較輕微、對其權益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手 段,均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相關刑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 進行,也無法排除被告有棄保潛逃偷渡出境之可能,而有繼 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㈤綜上,本案羈押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情形)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爰裁定自111年7月19日 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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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